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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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恩施市华硒生态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西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宣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湖北西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申请移送破产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理由成立。因此,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决定,将湖北西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并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了决定书。本院已将有关执行情况及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北西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了相关人员的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精神,本案在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后,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或驳回申请裁定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