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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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利满达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华纳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华纳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利满达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15390元及利息7807.89元(截止2019年10月25日的利息为7807.89元,从2019年10月26日起以2153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至被告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华纳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