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方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霆晨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霆晨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在合同中虽然对管辖权进行了约定,但同时约定了预付款条款,由于预付款未到帐,所签订的合同并未生效。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本案应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条款,由于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因此,作为卖方的安徽方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已经实际发货,合同应视实际履行,合同中有关管辖权进行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由于该管辖权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有效。现安徽方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合同签订地的原审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海霆晨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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