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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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07元,减半收取计1390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0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