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07元,减半收取计1390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0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15
发布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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