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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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偿还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9,991元及利息(2021年10月15日前的利息为180708.78元;2021年10月16日此后的利息,以249,99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所欠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0962%计算); 二、如被告孙**未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孙**、柏**所享有的抵押物使用权(具体见审理查明部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5元,由被告孙**、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