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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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43530.31元(已扣除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因玻璃破损产生的更换费用520246.12元、因幕墙渗水产生的维修费699056.5元,合计1219302.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26726.34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1536106.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9754元,由原告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66.18元,被告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487.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702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815元,反诉被告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318179元,由反诉原告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9089.5元,反诉被告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90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丽萍 人民陪审员 叶 鸿 人民陪审员 闫 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星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 一、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