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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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怀远县重点工程建设中心 安徽荣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荣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怀远县重点工程建设中心在蚌埠村乡好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怀远县卞和路禹都大道-世纪大道市政道路建设工程)的工程款175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荣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