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华锐重工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大连华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是,1.判令广西华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2.判令广西华汇公司向大连华锐公司支付2132万元货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对广西华汇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未进行审理及作出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7民初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华锐重工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400元予以退回。 |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