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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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何**、谭燕海归还借款本金850000元给原告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何**、谭燕海支付利息给原告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式:2020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19日,以本金8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92%计算;从2021年3月20日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本金8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92%上浮50%计算。已支付的利息86054.39元应予以扣减); 三、被告钟*、杨**、谭宇杨、谭燕深、杨宏先、林**对被告何**、谭燕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6257元,申请费4877元(受理费、申请费原告已预交),由 被告何**、谭燕海、钟兵、杨**、谭宇杨、谭燕深、杨宏先、林**负担并返还原告。 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