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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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名臣新型模板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营口名臣新型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就诉争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营口名臣新型模板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