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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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