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聊城市上善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瀚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聊城市上善商贸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三河市圣德兰五金建材销售中心、被告山东瀚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瀚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聊城市上善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75,000万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日2021年5月2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三河市圣德兰五金建材销售中心、被告山东瀚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瀚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聊城市上善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正常业务往来,取得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28648541114;出票人和承兑人为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75,000元整,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5月27日。票据到期后,原告聊城市上善商贸有限公司多次申请提示付款,均遭到拒绝,原告聊城市上善商贸有限公司为了实现自身的票据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票据的背书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望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