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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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40万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日2021年7月2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1日原告从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取得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票出票人和承兑人为大厂华厦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票人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40万元整,出票日期2020年7月30日,票据到期日2021年7月29日。票据背面的背书依次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海萌干粉砂浆有限公司→河北秋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前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万超冲压配件厂→聊城市木森商贸有限公司→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作为最后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起十日内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承兑人拒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大厂华厦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