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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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艾享舒适家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空气源热泵、外置循环泵、缓冲水箱款46500元。 二、原告王*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将保存的空气源热泵、外置循环泵、缓冲水箱返还被告艾享舒适家科技河北有限公司。 三、反诉被告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艾享舒适家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元,并自2021年5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偿付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被告艾享舒适家科技河北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反诉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行唐县,邮政编码:0506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0311-826××××9)。上诉案件受理费本诉1162元或反诉126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