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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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市威常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16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