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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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11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货款406863.72元、2020年5月26日前的违约金25314元、以406863.7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113.5元、执行费6002.94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12-11
发布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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