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辽宁嘉德瑞华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辽宁嘉德瑞华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XDC涂装工装器具项目承揽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3299元;2、判令解除合同编号20RBJ0251AN承揽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78400元;3、判令解除合同编号20RBJ0429AN承揽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428077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原告中标被告XDC涂装工装器具项目,中标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加工承揽合同。但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进行工装样件开发制作、价格确认等工作,被告向原告下发工装需求计划,按照被告的需求,原告制作完成11套工装,共计3299元。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既不与原告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也不向原告下发生产指令,致使原告投入大量的研发成本无法回收,原告认为被告已经违约,应当解除双方的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完成的工装加工费3299元。

2020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XDC项目车身II车间工位器具制作技术协议》,第5条约定工装签订合同后10天内完成图纸会签,加工制作30日内完成,共计40天。2020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承揽合同(合同编号为20RBJ0251AN),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揽XDC项目车身车间工位器具共计57个,共计178400元,但被告自2021年7月之后,以XDC车型项目暂停、停产放假为由生产线长期停滞,造成人员费、场地费以及机器维护费等重大损失。故,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实际履行期限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原告的合同目的已落空,故原告依法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并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完成的器具加工费178400元。

2020年8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G2020项目专用工位器具利旧改造及新制开发技术协议》,技术协议第1条11款明确约定:“在制作过程中有限考虑利旧改造,利旧改造工位器具与新制开发工位器具的技术、质量等相关要求及验收标准完全一致。”技术协议第3条约定,器具终验收日期为2020年12月20日。2020年8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承揽合同(合同编号20RBJ0429AN),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揽G2020项目专用工位器具利旧改造及新制开发事宜。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2020年7月25日至2020年12月20日。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为被告利旧改造工位器具共计278个,合计705190元,但被告在仅提供153.101吨(折价277113元)旧器具后,不能继续依约为原告提供利旧器具,以停产放假为由也不向原告支付加工费,致使原告生产线长期停滞,造成人员费、场地费以及机器维护费等重大损失。故,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实际履行期限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原告的合同目的已落空,故原告依法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并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完成的器具加工费428077元。综上,上述三个项目,均因被告方的原因导致项目暂停,实际履行期限远远超过合同约定履行期间,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完全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讼请求由三部分构成,分别为XDC项目工装器具、XDC项目车间工位器具以及G2020项目器具,三者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之间更无牵联,不符合民诉法解释中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关于原告诉讼请求一,该项目并未签订合同,双方对项目的价格、验收、付款条件等均无约定。并且,原告也并未交付被告其主张款项对应的工装。原告主张该项目加工费无事实依据。三、关于原告诉讼请求二、三,合同中均明确约定了付款条件,即原告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作经甲方确认、验收合格后付款,原告尚未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作,不符合付款条件。并且,对于原告主张的工作成果,双方也未对价格进行结算,原告主张金额无依据。其次,该两个项目皆处于暂停状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权变更工作要求且原告应完全满足该等变更。因此,原告应依据合同约定配合被告暂停项目工作的变更,等待项目恢复,并在完成全部工作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申请付款。四、合同中均约定,被告付款前,原告应提供相应发票。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全部款项均未开具发票,也不符合付款条件。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XDC涂装器具加工明细表、已完成部分器具图、竞价文件截图、工装报价单明细、邮件截图、会议纪要、XDC工位器具图纸交流会邮件截图、设计图纸、技术协议、承揽合同及价格明细、加工明细表、现场照片、采购确认价格邮件截图、报价单、开发技术协议、承揽合同、入库单、已完成部分明细表等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原告中标被告XDC涂装工装器具项目后,按照被告的指示进行工装样件开发制作、价格确认等工作,并按照被告的需求制作完成11套工装,加工费用合计3299元。但被告未向原告下发生产指令。

2020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XDC项目车身II车间工位器具制作技术协议》,约定工装签订合同后10天内完成图纸会签,加工制作30日内完成,共计40天。2020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承揽合同(合同编号为20RBJ0251AN),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揽XDC项目车身,合同总价款61.9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实际完成车间工位器具合计57个,价款共计178400元。但被告自2021年7月之后,以XDC车型项目暂停、停产放假为由未能履行付款提货义务。

2020年8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G2020项目专用工位器具利旧改造及新制开发技术协议》,技术协议约定:在制作过程中优先考虑利旧改造,利旧改造工位器具与新制开发工位器具的技术、质量等相关要求及验收标准完全一致,并约定器具最终验收日期为2020年12月20日。2020年8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承揽合同(合同编号20RBJ0429AN),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揽G2020项目专用工位器具利旧改造及新制开发事宜,履行期限为2020年7月25日至2020年12月20日,合同总价款1,138,640元。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为被告利旧改造工位器具共计278个,合计价款705,190元,但被告在仅提供153.101吨(折价277113元)旧器具后,不能继续依约为原告提供利旧器具,并以停产、放假为由未能履行付款提货义务。尚欠原告加工费428077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身停产等原因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已完工部分加工费用,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本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但原告在收到加工费后应将加工的定作物交付给被告。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辽宁嘉德瑞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口头订立的XDC涂装工装器承揽合同,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嘉德瑞华实业有限公司价款3299元;

二、解除原告辽宁嘉德瑞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签订的承揽合同(合同编号为20RBJ0251AN),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嘉德瑞华实业有限公司价款178400元;

三、解除原告辽宁嘉德瑞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签订的承揽合同(合同编号20RBJ0429AN),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嘉德瑞华实业有限公司价款428077元;

四、原告辽宁嘉德瑞华实业有限公司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5日内将定作物送至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处;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98元,减半收取494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2-06
发布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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