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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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国融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信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终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青岛国融集团有限公司、张**、张**法律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二、终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