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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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济宁市兖州区雷涛五金销售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联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济宁市兖州区雷涛五金销售部货款6500元及利息(利息以6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济宁市兖州区雷涛五金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东联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