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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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6108.92元、利息44677.03元及以借款本金796108.9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双方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名下位于金乡县羊山镇驻地房屋(房产证号:金乡县房权证金字第2××3号)、金乡县羊山镇驻地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金国用(2014)第3××3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120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81元、保全费4670元共计10551元,由被告李**、马**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