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恩平市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21)粤0785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郑**与恩平市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8-00****)于2020年3月5日解除; 三、恩平市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返还购房款593379元; 四、恩平市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返还办证费1000元; 五、恩平市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支付违约金(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恩平市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该购房款之日止;以153379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恩平市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该购房款之日止;以41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恩平市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该购房款之日止); 五、驳回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71.84元(已由郑**预交),由郑**负担1283.44元,由恩平市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9588.4元;郑**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9588.4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恩平市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9588.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71.84元(已由郑**预交),由郑**负担1283.44元,由恩平市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9588.4元;郑**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88.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恩平市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958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