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借款本金97592.03元及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应扣除被告***、***自2018年11月10日起已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12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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