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城关区雁北路一七六七音乐餐吧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音集协上诉请求:1.撤销(2019)甘0102民初964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一七六七音乐餐吧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以歌曲歌词排序、字体不一致等为由对涉案4首歌曲不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裁判错误。2.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明显较低,不足以弥补音集协的经济损失,音集协的相关作品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作为计算赔偿的参考因素.3.一审案件诉讼费用分担不合理,明显有失公允。

一七六七音乐餐吧辩称,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侵权事实,但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音集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一七六七音乐餐吧按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一号公告颁布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81760元;2.判令一七六七音乐餐吧承担音集协支出的合理费用13152元(其中包括公证费3000元、消费款152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一七六七音乐餐吧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音集协自2008年起,陆续取得了案外人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世吉嘉宝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毓之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广州陈小奇音乐有限公司、海蝶(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音鼎天(北京)音乐文化有限公司、吴颂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等享有著作权作品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复制权的许可授权。2019年4月15日,音集协委托代理人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申请保全公证。2019年4月18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前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366号附近的一标有“1767主题音乐餐吧”字样的经营门店进行保全公证,在该音乐餐吧内进行点歌播放,并拍摄视频2段,对所点歌曲进行了记录。2019年8月20日,音集协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一七六七音乐餐吧承担侵害作品放映权的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合法出版物,可以作为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音集协提供了包含有涉案作品的出版物以及与著作权人的授权合同和声明,可证明音集协已经取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集中管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2019)川律公证内民字第32059号公证书记载,音集协在“1767主题音乐餐吧”经营场所查找、选取、点播了25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消费后取得一七六七音乐餐吧开具的消费凭证及发票。足以证明“一七六七音乐餐吧”在其经营场所放映被诉侵权作品的事实。经比对,音集协主张权利的歌曲内容及音源与被诉侵权歌曲的内容及音源完全一致的共计19首歌曲,可以认定“一七六七音乐餐吧”放映被诉侵权作品的行为侵犯了音集协对该作品的著作权。音集协虽主张依据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一号公告颁布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但该标准是对每个终端(包厢)所涵盖的所有歌曲所作出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并非强制性收费依据。同时音集协仅主张了其享有著作权的部分歌曲,故音集协以该标准计算其损失及使用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综合确定。在涉KTV视听作品领域,促进作品传播及涉KTV产业发展是著作权保护的目的,而依法保护著作权、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的安定性是司法保护的最终价值。如果大量的著作权人同时向KTV经营者主张权利,虽尊重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自由,但并不利于KTV行业的经营和发展,甚至会在根本上动摇经营者的经营信心和经营安全,导致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与KTV经营者之间利益失衡,最终影响作品的传播,阻碍权利人作品市场价值的实现。故在音集协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一七六七音乐餐吧的侵权所得的情况下,遵循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原则,综合考虑被侵权作品的类型、数量,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经营状况以及本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为1140元。关于维权合理开支。音集协未提交律师费已实际支付的证据,但考虑有执业律师出庭诉讼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2000元;音集协为取证支付的公证费1500元及消费的147.5元予以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一七六七音乐餐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1140元;二、一七六七音乐餐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音集协合理开支3647.5元;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2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2122元,一七六七音乐餐吧负担50元。

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于侵权歌曲数量问题,本案公证书中所摄录的一七六七音乐餐吧用以经营营利的歌曲与上述音集协享有的作品相对比,有19首歌曲完全一致,2首歌曲歌词排序、字体不一致,2首歌曲未能打开,无法比对。其中,19首完全一致的歌曲,一审法院已认定为侵权歌曲,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上诉人主张侵权的4首歌曲(《天使心》、《自由飞翔》、《相约北京》、《康定情歌》),其中前2首歌曲为前述歌词排序、字体不一致的歌曲,后2首歌曲为前述未能打开、不能进行比对的歌曲。本案中,涉案歌曲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音乐电视,系由特定音乐、歌词、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本院认为,对于此类作品相同或者相似性的判断,重点应比较作品在曲声、电视画面显示内容、以及二者有机统一方面的一致性。换言之,即使作品在歌词方面存在排序、字体不一致的情形,但是在曲声、电视画面显示内容、以及二者有机统一方面仍然具有一致性的话,仍不妨碍将其认定为法律上的相同作品。故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侵权的前两首歌曲,与被上诉人的作品相同,构成侵权。而对于后2首未能打开,不能进行比对,难以认定的歌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应由上诉人音集协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该未能打开无法比对的歌曲不予以认定为侵权歌曲。综上,本案侵权歌曲的数量总共为21首。

对于一七六七音乐餐吧应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问题。音集协主张的收费标准系对其成员单位的所有音乐作品许可他人使用时收取费用的标准,不能参考作为本案21首歌曲许可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不能证明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时,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据此酌情确定一七六七音乐餐吧应赔偿音集协直接经济损失1140元并无不妥,考虑到二审中认定的侵权歌曲数量有所变化,本院将此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为1344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音集协有权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审法院据此确定一七六七音乐餐吧应赔偿音集协的合理开支为3647.5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96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城关区雁北路一七六七音乐餐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合理开支3647.5元;

二、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96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96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城关区雁北路一七六七音乐餐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344元;

四、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2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032元,雁北路一七六七音乐餐吧负担11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2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032元,一七六七音乐餐吧负担11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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