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韩丰模具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韩丰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贷款本金115万元及截至2021年6月9日的罚息21017.87元; 二、被告重庆韩丰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罚息(从2021年6月10日起,以未偿还的本金115万元为基数,按合同执行利率4.35%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黄建明、向维、黄**对被告重庆韩丰模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39.16元,减半收取7669.58元,由被告重庆韩丰模具有限公司、黄建明、向维、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