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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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旭、陈辉返还原告王*欠款328万元、利息1.864757万元; 二、被告李旭、陈辉给付原告王*违约金、执行费用(以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申请执行王*案件中王*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准); 三、被告李旭、陈辉给付原告王*保全保险费3280元; 四、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原告王*已预交),由被告李旭、陈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 案件受理费33 040元,由被告李旭、陈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