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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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帆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帆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3240.75元及违约金(以53240.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国帆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元,由被告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