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股东胡耀光名下73%股权的十二分之一至原告胡**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卢扁女、胡雪芬、胡焕珠、胡俊能、胡艳青应按登记机关需求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21225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胡雪芬、胡焕珠、胡俊能、胡艳青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胡**、被告卢扁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交纳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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