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诚生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苏州市房伯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株洲市友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房伯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房伯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苏州市房伯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