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顺德区金为道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1848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20年1月16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给原告***,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为道家具有限公司负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098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为道家具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并径行支付给原告。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相关款项可交本院代管款帐户(开户行:藤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户名:藤县人民法院,帐号:40×××36)转交权利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