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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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光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137885.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分别支付134375.47元到原告刘**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75),支付3510元到被告胡**账户(中国建设银行62×××01); 二、被告胡**垫付5000元,扣除其应承担诉讼费1490元,余款35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接支付到被告胡**账户; 三、驳回原告其他过高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490元,由被告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