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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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721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敖*垫付款7,000元(柒仟圆);三、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721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电动车损失共计885,496.66元(捌拾捌万伍仟肆佰玖拾陆圆陆角陆分)”; 三、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电动车损失共计929,337.92元(玖拾贰万玖仟叁佰叁拾柒圆玖角贰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116元,由上诉人杨**负担5,435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公司负担12,6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116元,由上诉人杨**负担5,43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公司负担12,6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