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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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 蓝梧桐(北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永乐生活通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蓝梧桐(北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15,472.26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冻结债权; 三、禁止被执行人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蓝梧桐(北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收取或处分债权,禁止对被执行人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蓝梧桐(北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有债务的次债务人向被执行人清偿。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2、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3、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