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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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众兴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众兴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停运损失900元,该款项直接支付到原告青岛众兴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符强在工商银行市北区支行6212××××2883的账号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青岛众兴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该款项直接支付到原告青岛众兴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符强在工商银行市北区支行6212××××2883的账号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