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铭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492670元;2.被告支付违约损失7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砼供应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施工的新机场高速连接线(双埠-夏庄段)工程项目提供商品混凝土。合同生效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如期为被告提供商品混凝土货款共计49267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付款尚欠货款492670元;按承诺书约定造成违约损失7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起诉。 被告青岛铭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4日,甲方青岛铭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乙方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砼供应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新机场高速连接线(双埠-夏庄段)工程,施工单位为青岛铭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向甲方供应商品砼,其中,第三条约定:每500m³支付已供货款100%,供货结束后十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由被告2021年4月1日加盖公章确认的《承诺书》载明:“致: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现因我公司申请延迟付款一事,并郑重承诺于2021年4月15日付清贵司供应我司在新机场高速连接线(双埠-夏庄段)施工混凝土材料款。金额¥492670.00,大写:肆拾玖万贰仟陆佰柒拾元整。再次感谢贵公司对我司的支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后,被告于2021年4月1日出具《承诺书》确认欠付原告新机场高速连接线(双埠-夏庄段)施工混凝土材料款的数额,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施工混凝土材料款49267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承诺于2021年4月15日付清上述欠款但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损失,于法有据,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4926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的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违约损失7000元不当,本院依法部分支持被告支付原告以4926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息5532.28元,其计算方式为492670元×3.85%÷12个月×3.5个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质证、举证和辩论的权利,应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铭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492670元; 二、被告青岛铭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5532.28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98元,由原告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元,被告青岛铭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