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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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天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 西安市西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市西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331738元,并承担迟延付款利息2902573.46元(截止2019年9月6日,此后利息以10331738元为基数,依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西安市西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补偿款2300000元,并承担迟延付款利息663010.14元(截止2019年9月6日,此后利息以2300000元为基数,依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51996元,原告承担40000元,被告西安市西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11996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44078元,由被告西安市西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