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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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2018)陕0329民初5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2018)陕0329民初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238763.57(含被告***、***向原告垫付款4万元);上诉人***的法定监护人***、赵小丽赔偿被上诉人***、***95505.43元;被上诉人***的法定监护人***赔偿被上诉人***、***15917.57元;上诉人***的法定监护人***赔偿被上诉人***、***15917.57元;上诉人***的法定监护人***赔偿被上诉人***、***15917.57元。被上诉人***、***自负15917.50元。 四、驳回各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50元,被上诉人***、***负担3435元,被上诉人***、***负担4809元,上诉人***、赵小丽负担1923.6元,被上诉人***负担320.6元,上诉人***负担320.6元,上诉人***负担320.6元,被上诉人***、***负担320.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4,由上诉人上诉人***、赵小丽负担承担1923.2。上诉人***负担320元,上诉人***负担320元,其余640.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