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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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合计40900元(2014年10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元,由被告梁**负担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