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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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物业服务费(含电梯运行费)10992.6元【(0.7*68个月*119.8)-(0.7*24个月*119.8)+(0.95*25个月*119.8)+(0.4*93个月*119.8)】 二、驳回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侯**负担65元。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