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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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裕晟磁材有限公司 四川高鑫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执行中,分别于2021年5-8月共计5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无锡市裕晟磁材有限公司财产登记情况,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劵、工商股权投资、保险、车辆、国土、矿产采矿权、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4日,在终本约谈中,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明的情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高鑫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99000.00元,被执行人无锡市裕晟磁材有限公司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高鑫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清偿;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