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赔款27338.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款项汇至本院标的款账户(收款单位:宜都市人民法院,帐号:18×××65,开户行:工行湖北三峡分行宜都支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赔款13372.14元,支付被告***垫付款39316.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款项汇至上述本院标的款账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四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