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赔款27338.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款项汇至本院标的款账户(收款单位:宜都市人民法院,帐号:18×××65,开户行:工行湖北三峡分行宜都支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赔款13372.14元,支付被告***垫付款39316.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款项汇至上述本院标的款账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四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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