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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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吉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贵州黔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820613.36元及自2020年12月4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吉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二、吕**对贵州黔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佛山市吉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4138.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9138.54元(佛山市吉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吉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002.54元,由贵州黔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负担1513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佛山市吉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