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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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 青海银泰置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阳公司支付货款7377745元、律师代理费236417元; 二、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阳公司支付截止2018年11月20日的违约金6114046.83元,2018年11月2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阳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3月22日的违约金2840460.01元,并2019年3月23日起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在年利率5.0%的基础上加50%罚息后承担违约金至本息还清之日; 四、驳回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50.75元由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325.53元;由青海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4425.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