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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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庄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庄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庄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清偿原告甘肃庄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6240.09元(利息计至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0月26日至该笔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按逾期年利率13.71%另行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