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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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庄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庄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四个月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32767.34元(利息计至2018年8月3日,2018年8月4日至该笔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按逾期年利率14.28%另行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