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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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五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生产定制的纸袋折底机器已经过被上诉人验收合格,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13000元余款。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必须在上诉人场内进行机器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50000元货款,但被上诉人要求视频验收,经被上诉人通过视频确认并收到验收生产的纸袋后,确认验收合格,被上诉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上诉人支付了50000元货款,说明被上诉人对机器设备已经验收,应当向上诉人支付13000元余款。2.上诉人严格按照《开发制造合同》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被上诉人是违约方其无权向上诉人主张违约金。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定作生产的设备已经经过视频验收合格,被上诉人支付第二笔款项50000元能够证明。被上诉人违约未按照合同约定去上诉人厂房内进行调试验收设备,迟延支付《开发制造合同》补充合同约定的款项3000元(该款项根据补充合同第三条约定应在支付第二笔款项5万元时同时支付),被上诉人至今未支付已构成违约。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明确主张是上诉人迟延交付纸袋折底机而产生的违约金(按照货款的千分之一计算),而非因质量产生的违约金。根据《开发制造合同》第五条结算方式约定被上诉人支付第二笔款项5万元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货,被上诉人于2020年5月12日支付50000元货款,上诉人收到货款后立即发货,被上诉人于2020年5月21日收到货物,上诉人不存在迟延发货,被上诉人无权向上诉人主张违约金。3.被上诉人拒不配合上诉人,在质保期内对纸袋折底机进行调试,且被上诉人未对折底机器进行保养,导致机器胶枪堵塞、皮带老化等,是造成鉴定机构没有进行调试运行的原因,一审法院未予以查明。鉴定机构作出的三个不是核心部位的零件设计缺陷是错误的,没有任何设计依据,脱离委托鉴定的事项,依法不应被采信。本案鉴定费用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纸袋折底机放置库房有近一年的时间,被上诉人没有进行维护保养,设备老化,未进行证据保全,调试过程中被上诉人也不让久骥公司更换设备的零件,被上诉人种种拒不配合的行为,就是不想让上诉人把设备调试运行。纸袋折底机是放置在被上诉人闲置的库房,库房冬天的温度是零下,该设备放置时间较长,经过冬季、夏季的交替,且被上诉人没有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该设备严重老化,尤其是皮带严重老化,皮带摩擦力受力不均匀,导致机器不能正常传送的纸袋,并且在现场可以明显的看出因被上诉人未对机器的喷枪和输胶管进行清洗保养等原因,导致喷枪和输胶管堵塞,现场无法完成调试。通过一审庭审质证可知本案的鉴定机构在设备没有正式进行运行试验的情况下草率主张产品存在三个小零件设计缺陷,但没有提供任何设计依据,请求法院不予采信。鉴定机构主张的这些小问题不是折底机器的传动发动机等核心器件,不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开发制造合同》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上诉人也完全能够修理好,满足合同的约定规格。在质保期内如果纸袋折底机出现问题,根据《开发制造合同》约定,上诉人是有权利进行维修调试或更换设备的,但被上诉人在质保期内就起诉到法院违背合同约定,且向法院申请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针对纸袋折底机是否满足合同标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出来之后,被上诉人又变更诉讼请求不主张退货,要求上诉人对该纸袋折底机进行维修调试或更换设备,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在质保期内提出鉴定申请,不符合《开发制造合同》的约定,后又变更请求,应对鉴定费自行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21200元包含2000个纸袋费用,这2000个纸袋是供鉴定使用的,也应当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且鉴定现场大约只用了180个纸袋,其余纸袋被上诉人完全可以另行使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鉴定费是鉴定前支付,可是案涉机器在鉴定过程中,被上诉人未支付鉴定费用,在鉴定报告出来之前,被上诉人就支付了高额的鉴定费用(货款的20%),标的为10万的机器鉴定费竟然达到2万多,且鉴定报告更是歪曲事实有意向着被上诉人,在机器没有调试运行无法确定是否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作出错误的鉴定结论,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应对自己先前申请鉴定的行为负责应承担鉴定费用。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关于13000元货款。根据《开发制造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10000元的条件是“在乙方正常使用一个月后,如机器使用良好,机器本身无质量问题,七天内将10,000元余款全部付清”,而本案中设备到被上诉人工厂后,上诉人没有调试出合格产品,致使被上诉人无法使用,而且经鉴定部门鉴定,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设备无法满足合同要求,所以1万元的货款不符合支付条件,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3000元货款是在验收合格后支付,但是同样根据以上陈述,因设备无法满足合同要求没有验收合格,所以不能支付。3.因为上诉人的违约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上诉人应当赔偿。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应当在收到预付定金4万元及样品后30工作日内交货给被上诉人,但是被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6日交付了定金4万元及样品后,上诉人并没有在30工作日内即2020年2月1日前交货,直到2020年5月21日才将货物送到被上诉人处,已构成违约,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给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根据鉴定结论,上诉人生产的设备无法满足合同要求,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因被上诉人购买设备的目的是给国外客户生产产品,而由于上诉人的原因,致使被上诉人无法向国外客户交付产品,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被上诉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远高于原审判决的利息损失。上诉人坚持强调设备无法满足合同要求是因为被上诉人的原因,这个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理由上诉人已经在一审中和鉴定机构人员质证中提及且在鉴定意见书中体现,但最终鉴定部门认为该设备存在设计缺陷,无法满足合同要求,并不是被上诉人的原因造成的。而且,上诉人没有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其后果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根据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产品达不到技术要求的,上诉人应无条件更改或者更换设备,所以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鉴定费用的承担和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没有关联性,鉴定结论为设备无法满足合同要求即验收不合格,所以鉴定费用应当由上诉人承担是正确的。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中有四项请求,其中第二项请求是要求判决支付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的延期交付违约金,但是一审没有支持。第三项诉讼请求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利息损失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产品重新制作交付之日止,以9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该请求并不是上诉人说的一审超过了诉讼请求范围,一审法院是从2020年5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拆借1.3倍判决,这个判决的结果应当少于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数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5.6%,而按照一审判决是5%,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并没有超过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而且少于被上诉人的数额。 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重新制作交付符合《开发制造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的JJ-Z100型纸袋折底机一台。如逾期交付或者交付的纸袋折底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性能,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价款9万元;2、请求依法判决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900元(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3、请求依法判决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产品重新制作交付时止,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4、请求依法判决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调试用纸袋款2000元及鉴定费21200元;5、诉讼费由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向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开发制造合同》中欠款10000元,自反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欠款总额10000的1‰计算;补充合同欠款3000元,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欠款总额3000元的1%);2、本案的反诉费用由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3日,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开发制造合同》及补充合同,合同约定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加工制造纸袋折底机1台,型号为JJ-2100型,总价款100000元;具体参数配置为设备效率每分钟25-30条,成品率≥99%,折底误差≤2mm,折底次数,可折一次,可折二次;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40000元作为定金,设备制作完成后,验收合格付50000元后,原来40000元定金折为货款,机器正常使用一个月后,如使用良好,机器本身无质量问题(人为操作不当出现故障除外),七天内将1万元余款付清,货到调试培训后,正常使用30天的,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没有在验收单上签字,视为设备已经验收合格;产品验收程序为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需到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厂内进行设备初步验收,如符合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要求,并在初步验收单上签字并注明设备的验收效果,当设备达到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厂内安装调试好能正常投入生产使用后,并能达成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的使用要求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需在设备完全验收单上签字并注明验收完后的使用效果,如机器正常运行,并能生产出合格产品,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拒绝签字的,视为设备完全验收合格;若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时间交货,延期一天应赔付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货款总额1‰的违约金,若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达不到合同上所列技术规格要求,应无条件更改或更换设备。补充合同约定在折底袋第一层底加装喷胶功能,加装功能金额3000元。合同签订后,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万元,并提供了样品,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到现场初步验收改为视频初步验收。2020年5月12日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向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50000元货款,2020年5月21日货到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工厂。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在使用时发现折底机不能生产合格产品并通知了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中,一审法院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案涉纸袋折抵机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设备效率25-30条每分;成品率≥99%;折底误差≤2mm;不溢胶;制袋规格长度250-350mm,宽度100-200mm,折抵≤50mm;折底次数可折一次,可折二次)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JJ-Z100型纸袋折抵机目前状态下无法满足合同要求。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出庭时对鉴定结论陈述了说明意见并回答了当事人的发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存放于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厂房处的机器设备状况无异议,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提供重作时试机用纸袋子1000个,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开发制造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机器设备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要求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重作,应予支持。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要求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应予支持。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要求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过高,依法应予调减,违约金计算可以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所交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即最后付款日起至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重作机器设备交付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验收合格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愿意提供1000个纸袋子作为重作时试机使用,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应按此意见履行。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经查机器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存放于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厂房内的JJ-Z100型纸袋折底机一台提走,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对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提货行为进行协助,并于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提货之日起三日内交给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试机所用纸袋子1000个;二、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于提货后四十日内按双方开发制造合同规定将上述机器设备重作后交付到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三、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以9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判决生效之后的违约金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另议;四、驳回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0元,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13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1200元(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鉴定机构)。由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大连松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出庭费1000元(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鉴定机构),由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没有提交证据。上诉人对一审查明事实中认定原告到现场初步验收有异议,认为是验收合格,并对一审认定鉴定结论纸袋折底机在目前状态下无法满足合同要求有异议,对一审查明其他的事实没有异议。被上诉人对一审查明事实没有异议,但不认可上诉人的前述说法,被上诉人认为一审中被上诉人到现场初步验收,根据开发制作合同第6条约定,乙方需到甲方厂内进行设备初步验收,一审法院认定无误。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纸袋折底机《开发制造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6日按约向上诉人支付定金40000元并提供了样品,上诉人制作纸袋折底机后经被上诉人初步验收合格,2020年5月12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货款50000元,2020年5月21日货到被上诉人工厂。但被上诉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折底机不能生产合格产品并通知上诉人。诉讼中,经司法鉴定,上诉人制作的折底机“目前状态下无法满足合同要求”。行为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且诉讼中上诉人同意重新制作折底机,故一审判决上诉人重新制作折底机并承担违约责任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给付尾款13000元问题,因上诉人制作的折底机不符合质量标准,被上诉人支付尾款的条件未成就,故对上诉人此节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质保期内拒不配合对折底机进行调试,且被上诉人未对折底机进行保养,导致机器胶枪堵塞、皮带老化等造成折底机工作不正常,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应被采信等问题,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并未提供充分有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上诉人此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东莞市久骥热熔胶喷涂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