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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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中心支公司 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庄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756元; 二、***赔偿***财产损失28558元,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对该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第一、二项本主文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553元,由***负担503元、中国人寿 7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贺军旗 审 判 员马善德 人民陪审员张喜祥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苏博文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