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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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庄河市某某种植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庄河市兰店乡(房权证号:20××96号,建筑面积:2912㎡)的房屋;以及被执行人隋*名下的坐落于(1)庄河市城关街道(房权证号:20××88号,建筑面积:149.29㎡)的房屋;(2)庄河市城关街道(房权证号:20××23号,建筑面积:56.26㎡)的房屋;(3)庄河市城关街道(房权证号:20××22号,建筑面积:56.26㎡)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被执行人庄河市某某种植业有限公司、隋玉洲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出租、抵押、赠予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