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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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阳光箱包有限公司 湖南省智慧门皮具箱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阳光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原告湖南省阳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阳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