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4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 二、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支付逾期交房利息(以1468641元为基数,以2019年8月31日为起算点计算221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1468641元为基数,以2019年8月31日为起算点计算221天,按万分之零点一计算); 四、驳回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1元,由杨**负担431元,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负担4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4元,由杨**负担466元,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负担5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