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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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承德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3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 二、七被上诉人袁*、田*、田**、田**、田*、田**、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上诉人承德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支付给李尔芬的2015年2月26日至2017年11月1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9563.22元; 三、驳回上诉人承德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9.58元,由承德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负担1426.48元,由袁*、田*、田**、田**、田*、田**、田**负担213.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39.58元,由承德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负担1426.48元,由袁*、田*、田**、田**、田*、田**、田**负担213.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